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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1980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该规定对现役军人的结婚年龄、配偶条件、士兵和职工恋爱问题、军人涉外婚姻、军人结婚审批、军人离婚等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1) 军队亦应按照新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执行。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晚婚晚育。(2)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对于机要人员的配偶条件, 向地方政府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证明材料的问题,以及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文件作了一般的规定。 (3) 战士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4)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的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5)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 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6)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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