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1年1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规定: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含参加工作,下同)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4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离休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兵团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军队离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可就地安置,也可回本人或其配偶原籍或到配偶、子女居住地区安置。军队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享受规定的公勤费、服装费、交通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食差价补贴、粮价补贴、房租水电补贴、住院期间伙食补贴、残废金、探亲路费、护理费、洗理费及由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使用的福利费、特需费、丧葬费等;在住房、看病、生活用品供应等方面,除享受原有的合理待遇外,还给予适当的照顾;对因战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护理费或护理补助费;对抗战前参加革命、行政8级以下的离休干部,分别按资历每年从优增发生活补贴;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按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14级、18级干部离休后,可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生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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