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草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五次会议于1984年通过的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统一规则。主要内容: (1) 适用于信托的法律。信托应依财产授予人所选择的法律; 如适用的法律未经选择,信托应依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确定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特别应考虑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和信托的目的及其目的实施地; 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应支配信托的有效性、解释、效力及其管理; 信托的某一可分割的事项; 特别是管理事项,可依不同的法律。(2) 信托的承认。根据上述应适用的法律所设定的信托应作为信托而予承认。该项承认至少意味着信托财产为独立的资金,受托人可以受托人身份起诉,以及他可以在公证人或任何其他履行官方职务的人面前以该身份出现或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