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关于机场周围划定限制地物高度,保护机场净空和飞行安全的基本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2年12月11日颁发施行。其主要内容是:(1)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2)各地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3)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标志。 (4)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旧机场的净空区域,应参照本规定相应等级的机场净空要求执行。民航机场可按民航局1976年颁发的《机场技术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