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同年1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施行,是中国第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是中国现行环境保护基本法之雏型。主要内容是: (1) 确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的 “三十二字”方针; (2) 明确北京、长沙、桂林等18个城市为中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 (3) 正式确定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参见“三同时”制度); (4)强调建立环境监测机构; (5)加强水系和海域环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