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海牙第十三公约。1907年10月18日签订于海牙。截止1974年,有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共33条。重申中立国领土不可侵犯,着重规定了中立国和交战国在海战中相互承担的义务。交战国在海战中对中立国承担的义务主要有:尊重中立国主权,避免在中立国领土或领水内从事任何可能构成违反中立的行为;军舰不得在中立国领水采取捕获、搜索等敌对行为;不得在中立国领土内或领水内的船舶上设立任何捕获法庭;不得将中立国港口和领水作为攻击敌国的海战基地,军舰不得利用中立国港口、领水来补充或增加武器或军需品。中立国在海战中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军舰、弹药或任何作战物资,直接或间接供给交战国;应尽力阻止任何船只在其管辖范围内得到装备或武器;应将其制订的条件、限制和禁令公平适用于进入其港口、锚地或领水的交战各方的军舰或捕获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