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2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共7条。其内容是: (1)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职能管辖的分工予以管辖。(2)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武警部队人员犯罪的案件,可以负责侦查,需要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提请或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的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证据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积极协助并为作进一步的审核提供方便。(3)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4)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的变更。(5)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并可组织武警部队人员出席旁听,从武警部队人员中选派陪审员参加审判。(6)人民法院对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所作判决的执行,应分别情况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执行或者由武警部队执行。(7)处理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可以参照人民解放军处理现役军人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