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1949年。(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之一。于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该决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京,纪年采用公元,国歌为 《义勇军进行曲》,国旗为象征中国人民大团结的五星红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 00001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