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共有物处分无效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共有物处分无效案 共有物处分无效案本案发生于1923年,山东省有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盐引(一种准许运盐的凭证)二百多道,由甲一人私自出典给丁运盐营业。不久甲即病逝,乙和丙查知此事,遂向丁起诉,追还盐引。初审判决认为。关于乙、丙所持部分典契为无效。此案经过三审确定,乙丙请求执行。地方审判厅对此案的执行,发生争议,分为两派。一方认为,细绎原判主文,是确认契约无效,并没有责令丁返还盐引,如果向丁追索盐引,是超出了原审判决范围之外,且核与《民事执行规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无一相合。应只得命乙丙再行起诉,请求返还,作为救济的唯一方法。另一方认为,判决主文虽然只是确认契约无效,然而追还盐引,禁止丁再持引运盐,实是本案诉讼当然的效果。因此《民事执行规则》第八十九条当然可以援引适用。如果再令乙、丙另案起诉,试问诉讼进行中,有什么事实可为辩论,有什么证据可为调查? 不过是在原判主文上,加以“返还盐引”四字而己。倘若再经三审才能确定,则历时甚久,白白实施无益的诉讼程序,而权利人就会蒙受更大损失。况且象诉讼人请求给付某物,而法院仅仅判认契约有效的,也很常见。如果每一个案件都须另行起诉,则纷扰不堪,实失诉讼上节省劳力、时间及费用的本意。地方审判厅把这场争议呈请山东高等审判厅解决,高审厅又转呈大理院核鉴。1924年2月28日,大理院覆山东高等审判厅的信函中称:“确定判决既认该典契关于乙、丙应有的部分为无效,则丁就不能再行持引运盐,此是当然的结果。执行衙门可依《民事执行规则》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不能适用第八十九条。” ☚ 第三人主张共有案 德侨遗产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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