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GeneralAverage Adjustment Rule有关共同海损及其补偿、分摊和计算方法的规定。1860年,英国社会科学促进会邀请英、美和欧洲一些海商发达的国家在格拉斯哥开会,拟订了有关共同海损及其计算方法的十一条决议,建议各有关的海商国家给予立法肯定。1864年,第三次国际共同海损大会在英国约克召开,制订了 “1864年约克规则” 。1877年,又在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开会,制订了 “1877年约克、安特卫普规规” 。此后,经多次修改,不断充实,被愈来愈多的国家所采用,并成为国际共同海损法规的基础。1950年修订的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虽然较为全面,但由于它是西方海运国家垄断制订的,袒护船方利益,引起以货方为主的有关方面,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不满。于是国家海事委员会又作了一次修改,易名为“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虽然手续简化了一些,做法也较为明确,但根本矛盾未解决。由于理算规则并非法律文件,只要有关利益方商定采用即可,因此,历次修改的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都可由有关方商定使用。 ☚ 海牙—维斯比规则 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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