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财产价值,包括船舶、货物、运费等。共同海损损失金额也应参加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应以航程终止时船舶、货物和到付运费的实际净值为基础,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计算。是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共同海损的基础。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由于发生海损事故,采取合理措施而受益的财产(包括船舶、货物和运费等)价值和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值。它是计算共同海损分摊额的依据。根据《北京理算规则》规定:
❶船舶分摊价值,应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
❷货物分摊价值,按照货物的到岸价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指到付运费)的运费计算。
❸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事后收取的运费,根据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时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应比例的扣减,加上列入共同海损的运费损失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