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gòng tóng hǎi sǔnóбщая ав рия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船上人员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从而引起由船、货等受益方按各自的价值按比例分摊、补偿的特殊损失和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有悠久的历史。这一海上惯例,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分摊和理算的制度。从1860年《格拉斯哥决议》到1877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正式诞生,其间经过十多年的酝酿,后来又经过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4次修改,现在这4个文本同时并存。它们是民意团体的自愿协议,由国家航运界和保险界自愿选用。但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中的共同海损条款多半是按照1974年文本理算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包括规则解释1条,字母规则7条,数字规则22条,共30条。字母规则是分摊原则,数字规则是具体项目规定。中国贸促会于1975年公布了《北京理算规则》8条。但《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对驾驶和船舶管理过失免责的规定,而且规定承运人负推定过失责任,《汉堡规则》生效后,需要理算的案件将会大大减少。 共同海损船舶和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特殊损失和支付的额外费用。构成条件: (1) 损失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利益;(2)造成损失的事故必须是突然的、紧急的和不可抗力的;(3) 损失本身是有意识地造成的; (4) 损失应该是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船舶、货物、运费三方所有人按比例分担,并由海损理算人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理算。目前,调整共同海损有关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75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简称《北京理算规则》) 是中国处理共同海损事宜的主要依据。 共同海损航海运输中为使船舶和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作出的,由船主、货主和托运各方共同分担的特殊物质损失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如为减轻负荷而抛弃部分船货、因搁浅而请拖船拖带支出费用等。历史悠久,起源于公元前9世纪腓尼基人的航海习惯。须根据一定规则进行理算。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理算规则是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则通常采用《北京理算规则》(全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单独海损”的对称。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此外,船舶在航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遭受损坏,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在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在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则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和物料以及为了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所支付的费用,也应列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分摊价值比例分摊。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1974年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国《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也被中国从事海上运输的公司所采用,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章,专门就共同海损作了法律规定。 ☚ 承拖方的免责事项 共同海损时限 ☛ 共同海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船舶、货物遭遇危险,而形成的海损。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遇难,为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作出的物质牺牲和额外费用。如船舶在狂风大浪中为免于覆没危险而抛弃的船上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的牺牲; 再如当船上的货被抛后,船舶仍不能起浮,又使用拖轮拖曳,船舶才脱险,此时支付的报酬,称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因共同海损措施而获利益的 (船舶、货物、运费) 各方,根据各自的价值按比例分摊。分摊的责任可通过留置或诉讼来强制实现。共同海损不同于单独海损,后者是由于海上危险偶然引起的损失,最初落在谁头上就由谁来承担。 ☚ 共同犯罪 共同海损理算 ☛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主要包含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分摊三个方面的内容。共同海损行为即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如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共同海损理算即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共同海损分摊即损失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 共同海损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受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挽救其共同危险而做出的特殊的物质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如遇到狂风大浪,全船随时有覆没危险时,船长命令抛弃部分货物就是共同海损的牺牲; 当船舶失掉轮叶无法推进时,请其他船舶拖至安全港区所支付的救助报酬,就是共同海损的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1)损失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利益; (2)造成损失的事故必须是突然的、紧急的和不可抗力的; (3)损失本身是有意识地造成的; (4)损失应该是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船舶、货物、运费三方按价值比例分担,并由海损理算人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理算。目前航运界和保险商比较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1975年公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简称“北京规则”) ,是我国理算共同海损的主要法规。 共同海损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受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挽救其共同危险,或为了保证继续完成航程,船方有意识、合理地采取措施而作出的特殊物质牲牺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❶船货在航行中必须处于共同危险之中; ❷损失必须是非常的,而且是自动有意造成的; ❸损失必须是合理的、有效的、有利于船、货或财产的获救; ❹损失必须是由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共同海损的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三方按价值比例分担。共同海损理算数以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为根据; 我国则按1975年公布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简称 “北京理算规则”) 处理。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船长为了人员及绝大部分货物的安全,而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船舶、货物必须处于共同危险状态;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共同海损的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三方按被救价值比例分摊。 ☚ 海上损失 单独海损 ☛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单独海损”的对称。海上保险用语。在海上运输中船舶或货物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如支出特殊费用,抛弃部分货物,拆毁船舶部分设备等。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2)措施必须是合理的;(3)损失必须是人为造成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出的。共同海损由利害关系人按船舶和货物的价值等比例分摊。如经保险,其损失则由保险人按海损理算书上所摊算的数额偿付。 ☚ 单独海损 推定全损 ☛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船舶在航行中遭受海难,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安全,各方所采取的共同紧急救难措施,因而发生的应由各方共同负担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1)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是不可避免的。(2)共同海损紧急救难行为必须是根据船长或其代表人行使职权发布命令的行为。(3)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4)船舶所受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必须是由于共同海损直接后果造成的。船方宣布共同海损,要委托共同海损理算师,根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进行理算,由各受益方按获救价值共同分担。我国共同海损理算工作,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办理。理算依据是《共同海损暂行理算规则》 (简称“北京规则”)。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的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 单独海损 平安险 ☛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见“海损”。 ☚ 全损 分损 ☛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运载货物的船舶在航运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能继续完成,而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额外费用。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按其获救财产的价值或获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5)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 ☚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牺牲 ☛ 不分离协议/代替费用/有意搁浅/共同危险/共同安全/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补偿/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总额/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措施/共同海损分摊表/共同海损保证金/共同海损理算书/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共同海损损失金额/运费分摊价值/运费损失金额/货物价值单/货物分摊价值/货物损失金额/单独海损/垫付费用/海损协议书/海损担保函/海损理算人/海上意外事故/理算费/船舶估价单/船舶分摊价值/船舶损失金额/意外损坏/新杰森条款/避难港费用 ☚ 触礁 不分离协议 ☛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简称共损。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在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的一个特有的法律制度。海上运输伴随着特有的巨大风险性。由于船东和货主都远离船舶,当风险来临或发生时,船长有权处置险情,牺牲船、货的一部分,和支出一定费用,以保全船、货的大部分,因而受到的损失,理应由得救财产共同分担。处理共同海损补偿和分摊问题的规则,我国有1975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简称北京理算规则)。国际上通常采用 “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 共同安全 共同海损分摊 ☛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海上保险业务术语。指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海难,为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紧急措施而作出某些牺牲或付出的一定费用。共同海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船舶和货物必须处于共同的危险状态; 所实施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 牺牲必须是有意识而合理的措施所致; 牺牲和支出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海损的发生既然是解除共同危难,其牺牲和支出费用应由挽救船舶、货物和尚未收取的运费这三方共同负担。确定分摊额的这项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各方如经保险,则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海损理算书计算出的数额负责偿付。我国1975年1月1日施行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是目前处理共同海损的根据。 ☚ 年金保险 海上保险 ☛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G.A.(general average;gross average)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海上保险法专门用语。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使船舶及财产脱离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所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