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对船舶、货物和预期运费构成的共同威胁。船货以及运费遭遇共同危险是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之一。如空船遇到海难时为避免沉船而抛弃船上物件,为抢救船上所载某一种货物所支出的额外费用,均不构成共同海损。因为这种危险并未造成对船货等的共同安全的威胁。
共同危险
船舶和货物共同遭遇的危险。若只是船舶或货物单方面遇到危险,都不足以构成共同危险。共同海损是共同危险造成损失的结果,没有共同危险造成的损失,就不会有共同海损。由于危险不是单方的,共同的,所以海损也不是单独海损,而是共同海损。因此说,只有载货船舶才有可能发生共同海损。共同危险必须是真实的,不可避免的。真实是指危险确实存在,正在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不可避免是指危险经过预测将不可避免地的来临。如船在海上航行突遇大风,若不加油快速绕道航行势必危及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因此,决定绕航的加油损失亦应属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