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兰州天河公司诉省乡镇企业三产公司和兰州市建行侵权纠纷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兰州天河公司诉省乡镇企业三产公司和兰州市建行侵权纠纷案 兰州天河公司诉省乡镇企业三产公司和兰州市建行侵权纠纷案原告兰州天河有限公司 (简称天河公司) 于1993年2月21日以被告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简称三产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兰州市支行(简称市建行)侵权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三产公司负责建设的天河大厦1988年5月动工,1990年12月20日因资金短缺停建。后经甘肃省人民政府三资办公室联系,以三产公司为中方, 以德国阿丝德有限公司和香港欣季实业有限公司为外方, 于1992年3月 24日在北京签订中外合作建设经营天河大厦的合同。约定组成中外合作兰州天河有限公司,投资总额1 515万德国马克 (合人民币5 000万元), 双方各占50%。注册资本758万德国马克; 阿丝德有限公司和欣季实业有限公司投资387万德国马克(合人民币1 275万元), 以现金支付。注册资金中方占49%, 外方占51%。另外2 500万元建设投资由合作公司贷款解决。1992年4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向天河有限公司颁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天河公司颁发中国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董事长为德国人安东·施道丁格,有效期1年。合同签订后,三产公司以已建成的天河大厦作价投资,外方到1993年5月 14日, 先后汇入合作公司913万元人民币, 另购入价值292万元的4部自动扶梯。1993年1月 15日, 三产公司根据兰州市中级法院民事调解书, 将折价投入天河有限公司的房产交给市建行抵债,市建行于16日查封了天河大厦。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 被告三产公司将折价投资的天河大厦擅自用以抵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市建行明知天河大厦已折价投入天河公司,却接收并查封3个月,亦构成侵权。但是,天河公司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原因是未依法验资,未办税务登记,中外双方投资未纳入公司统一核算,未共同经营管理,中方投入的房产折价不明, 未对外方投资验资。对此,原告负有直接责任。原告诉称被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没有证据。判决:一、三产公司折价投入天河公司的天河大厦部分建筑,归天河公司使用。二、三产公司与市建行将天河大厦抵偿贷款本息的行为, 构成对天河公司使用权的侵犯。因未造成实际损失,不作赔偿。宣判后,当事人服判。 ☚ 王建祖等多人贩毒案 武威纸箱厂不服武威市二轻局行政决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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