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留用土地办法》Measures of Leaving Land for Highway Construction1950年10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交通部规定公布的公路留地规定。1951年2月15日交通部又作了说明。规定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在挖土基保留至天沟以外1 m,其无天沟地段,则自坡顶起留2 m。填土路基保留至取土坑以外1 m,在原取土坑消失或无取土坑的地段,自路基斜坡脚起,每边各留3 m,作为养路取土及保护路基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新路用地也专案呈核。原有车站用地,仍维持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