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费留学资格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费留学资格民国时期对公费留学人员的学历、身份等的基本要求。1916年北洋政府教育部规定,公费留学生必须在下列各项人员中选派:曾任本国大学教授或助教授继续至两年以上者;曾任本国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教授继续至两年以上者;曾经留学外国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毕业者;本国大学本科毕业生;本国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毕业生。南京国民政府在1933年颁布的《国外留学规程》中,对公费留学资格调整为: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与所习学科有关之技术职务两年以上者;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以上专科学校毕业,曾继续研究所习学科两年以上,而有价值之专门著作或其他成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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