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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公诉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公诉制度

“自诉制度”(参见[自诉制度])的对称。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制度。在我国刑事起诉制度(参见[刑事起诉制度])中占有主导地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参见[公诉案件])范围广泛,包括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刑事起诉制度。由于任何犯罪行为,尤其是严重犯罪行为,都是从根本上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而不仅仅是侵害被害人个人利益;同时,追究犯罪是十分复杂的活动,个人往往不具备各种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难以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承担起起诉的任务,所以,应当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公诉机关,以国家的力量来证实和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通过审判确定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称为公诉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行使公诉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力。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内容,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参见[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在公诉制度上,存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分,起诉法定主义,要求对于凡构成犯罪、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有何具体情况,公诉机关必须提起公诉。起诉便宜主义就是允许公诉机关对于已构成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从被告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出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现代世界各国,多数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诉制度中的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对于刑事被告人来说,一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即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必须接受法院的审判,而不能与被害人“和解”、“私了”;(2)对于被害人来说,在公诉案件中,属于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是和人民检察院一起承担控诉犯罪的职能;(3)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凡是法定的公诉案件,只有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才能进行审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公诉一经提起之后,案件即系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审判,而不能不经审判即驳回起诉;(4)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有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起诉的目的,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是代表国家控诉犯罪的公诉人。


公诉制度

国家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公诉案件提请法院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凡是需要提起公诉、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是国家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种权力。对一个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不起诉,只有检察机关有权作出决定,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公诉制度的内容包括:审查起诉并依法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等。在我国,实行公诉制度,一方面是由于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它不仅仅是犯罪者同被害人个人间的矛盾,而是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矛盾,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矛盾。这一矛盾要求必须由国家负有专门责任的机关来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从被害人个人来说,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查明犯罪事实真相,个人不具备侦查技术和各种侦查手段。何况,有的被害人害怕犯罪分子继续行凶作恶,报复打击,而不敢控告犯罪。因此,只有实行公诉制度,才能以国家的力量来证实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诉制度中的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1)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说,由于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使其处于被起诉的地位,因此必须接受法院的审判,而不许私自与被害人“和解”、“私了”;(2)对于被害人来说,在公诉案件中,不是诉讼当事人,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履行类似证人的义务,但其权利又与证人有许多不同,可以控告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有权对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等。(3)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凡是法定的公诉案件,只有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才能进行审判,而不能在没有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自行开始审判。同时,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审判,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不能不经审判即驳回起诉。如果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审判。(4)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有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权利和义务,以贯彻起诉的目的,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不是诉讼当事人,而是代表国家控诉犯罪的公诉人。

公诉制度

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请求的一种诉讼制度。检察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发展史有过三种起诉形式:私人起诉、公众起诉、公诉。最初的公诉没有提起诉讼的专门机关,起诉权与审判权甚至行政权结合在一起。当代公诉制度,一般认为发端于法国。法国从14世纪起,就设立了检察官,代表国王对罪犯起诉。路易十四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等级并设立总检察长。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1808年拿破仑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请求定罪科刑的刑事公诉权,专由依据法律授与这种职权的官吏行使。”表现出国家追诉主义和起诉、审判职能的分离,标志着当代公诉制度的确立。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公诉权由检察官 (或起诉律师) 行使。在英国,除少数重大案件由检察官起诉外,公诉权常由警官行使。在美国,除警官及检察官外,大陪审团也是执掌公诉权的机构。当代多数国家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诉讼制度。日本等少数国家实行起诉垄断主义,一切刑事案件均由检察官审查后提起公诉。中国实行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制度,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准备起诉案件进行审查;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构成了中国的公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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