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直接原则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处在行使公证证明职能时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直接,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由公证员亲自办理。这项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公证员应当亲自接待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的人员,直接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仔细审查他们的意思表示。(2)公证员必须亲自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证据和材料,必要时亲自调查有关的证据,直接听取鉴定人的意见等。(3)公证员应当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和材料判断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并作出是否予以公证的决定。这项原则是保障公证证明事项真实、合法的重要基础。 公证直接原则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事务时,要求承办的公证员必须亲自参加办理公证证明的全过程。承办人必须直接接触当事人,亲自听取他们关于公证事项的陈述; 亲自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亲自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收集、核实有关证据; 在自己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上,对公证事项的法律,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作出既真实又合法的公证证明书。公证直接原则是实现公证真实、合法原则的重要保障。 公证直接原则 公证直接原则我国的公证处在行使公证证明职能时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直接,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由公证员亲自办理。 ☚ 公证合法原则 公证保密原则 ☛ 00006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