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3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全文9条。主要内容是:通过一次或分期出售公股的办法,把台湾各级公营事业或公私合营但公股占50%以上的事业(不包括秘密事业、专卖事业以及大规模公用或有特定目的之事业)转为“民营”。 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 “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台湾当局于1953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全文共九条。主要内容为: 通过一次或分期出售公股的办法,把台湾各级公营事业或公私营但公股占50%以上的事业转为 “民营”。 ☚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公强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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