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田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田法 南宋政府为筹措军粮、解决财政困难强制收购土地的办法。1263年公布,规定先在平江、江阴、吉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的官户、民户超越限制的田地,一律由官府抽买1/3;每亩起租一石者给地价200贯(实际给40贯),9斗的给180贯,以下按比例递减;地价由官府的官诰、度牒和增印的会子支付。因购田的官吏横征暴虐、支付的官诰和度牒不能出卖、会子贬值,遭到反对,不得不于1275年废止。 公田法南宋王朝为增加财政收入直接榨取农民地租而强制征购土地的办法。景定四年(1263年),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卿献公田计划,丞相贾似道奏准朝廷以实行祖宗限田制度、回买官户逾限田产为名,下诏买公田。先在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施行。所购公田置公田庄管理,六郡共购公田达350余万亩。田亩仍租给农民,官府按原来租额向农民收租。不久,南宗灭亡,这些田地成为元代江南官田的重要来源。 公田法两宗政府检点、括索、回买民间荒田、逃田、民田为公田之法。北宋徽宗政和年间,内外之费浸以不给,为了增加收入,宋廷立公田法。执行机构有稻田务、营缮所、西城所。其方法,有两说。一说为“根磨田契”,即取民间田契,辗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量地所在,增立官租。《文献通政》卷七《官田》:“县取民间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则从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至无契可证,则量地所在,增立官租。”另一说,按民间契所载倾亩,以新颁乐尺打量。旧尺一亩约合新乐尺1.0869亩,以其赢余没入公田,创立租课。始于京西汝州(今河南临汝),继而扩展到京畿、京西全路、京东、淮南、河北。总括田三万四千三百余倾,强征公田钱。宣和七年罢。南宋景定四年(1263),贾似道以低价收买民田,变税为租,号称景定公田法。令两浙、京东西官、民户逾限田产,抽三分之一回买以充公田,在平江、江阴、安吉、常州、镇江、嘉兴六郡,共回买公田三百五十余万倾。以提领官田所负其全责,各州则立官田所分司主管,每乡置官庄一所,以上户充庄官收租。德佑元年(1275)罢。 公田法 公田法❶指北宋末年的西城括田。详见该条。 ☚ 咸淳经界推排法 西城括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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