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海自由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关于各国在公海活动的长期以来形成的国际法原则。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的《海洋自由论》为其奠定理论基础。19世纪20年代,公海自由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获得普遍承认。1958年《公海公约》第2条列举了公海自由四项主要内容,即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自由应在国际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如: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和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受有关大陆架的规则的限制;捕鱼受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规则的限制;科学研究受有关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则的限制。所有国家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都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和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合法活动的权利。公海上的船舶通常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公海上不得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未经许可广播和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供其自由使用的国际海洋法原则。公海制度的核心。依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任何部分置于自己的主权之下,所有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科学研究及其他自由。所有国家在行使上述自由时须受本公约关于大陆架、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及海洋科学研究等规定的限制,且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海洋自由的利益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国际海底区域有关的权利。作为公海自由的例外,从事海盗和贩卖奴隶等行为的船舶不能享有航行自由,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和经正式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此类船舶均有权登临、检查和拿捕。 公海自由依传统国际法,公海实行“公海自由”原则,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以及公海上空飞行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6项自由制度,除上述4项外,增加了科学研究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freedom of open sea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海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根据长期的惯例所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其含义是: ☚ 公海 国际海底 ☛ 公海自由亦称“海洋自由”。所有国家均能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海域。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荷兰国际法学家H·格劳秀斯1609年发表的《海上自由论》最早提出公海自由的主张。公海自由意味着任何国家都不能对海洋提出主权要求。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并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其自由使用。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日益广泛。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 ☚ 公众外交 介绍信 ☛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公海制度的核心。公海自由是根据长期的惯例确定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海洋被认为是无限的,谁也不能占有的东西,应该是人类共同自由使用的水域,任何个人或国家不得据为己有或占据。它对一切国家和人民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把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1958年的《公海公约》规定,不允许任何国家对处于公海上的别国船舶行使权力,除证明有进行海盗或贩卖奴隶等行为的嫌疑外,甚至军舰也不许在公海上对外国船舶进行登临。公海之所以能摆脱各国权力的行使或统治而坚持自由原则,是因为在国际社会存在着保护“航行自由”和“渔业自由”共同利益的愿望。在《公海公约》中提出四种自由: ☚ 公海 合同缔结地法 ☛ 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open sea 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or open s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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