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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公海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公海gōng hǎi

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这些海域各国都可使用。1878年汪凤藻、凤仪译,丁韪良鉴定《公法便览》卷一:“一千六百九年,葛氏著《公海论》以斥其非,明海洋驶行无禁,不得作一国私产之理。”1906年舒鸿仪《东瀛警察笔记》卷一:“世界竞争由陆至海,若不定海里之限制,则强霸者将揽握海权,使海道交通之中生无限之阻滞,故定六海里之内为领海,六海里之外为公海。”1921年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二《物质建设(实业计划)》:“在杭州湾中,此港正门为最深之部分,由此正门出至公海。”

公海;领海

○公海gōng hǎi

(名)各国都可使用、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的海域。

●领海lǐng hǎi

(名)距离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公海←→领海gōng hǎi ← → lǐng hǎi

公海:各国都可使用的公有的海域。
领海:属于某国所有的距离某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
【例】 正在这时候,空军的一颗警戒卫星发现,一艘某国的核潜“斯捷号”,从巴士海峡北上,潜伏在这里附近的公海上。(高炜宾: 《潜伏者的阴谋》)今天我们保卫国防的第一项重大任务就是防守海岸线,保卫领海。(朱德:《建设海军,保卫领海。

公海

公海

沿海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水域。按照国际法,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公海自由被看作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公海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各国在公海上行使自由权时,必须遵守国家间关于使用公海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以及国际公约,同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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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

公海

沿海国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以外,即除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但不包括海底的海床及其底土。公海不构成任何国家的领土部分,不属于任何一国主权而对所有国家开放,由各国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有六大自由: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建设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照顾其他国家利益。各国有权在公海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

☚ 专属渔区   领空 ☛

公海high seas

又称“开放海”,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全部海域。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了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两类国家管辖的海域,公海遂成为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任何国家对公海的任何部分的主权主张都是无效的。各国在公海行使权利和自由受国际法支配和制约。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实行公海自由原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权在国际法规定的条件下在公海上行使包括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和科学研究自由在内的公海自由。

公海

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历史上关于公海的法律地位有不同主张,有的主张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即所谓“无主物”;有的主张公海属于一切人共同所有,即所谓“共有物”。依据现代国际法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不在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公海自由是公海的基本法律制度,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 (1) 航行自由; (2) 飞越自由; (3)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4) 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公海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各国在公海上行使自由权时,必须遵守国家间关于使用公海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以及国际公约,同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

公海

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而由世界所有国家共同使用的海域,即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广大海域。不是任何国家的领土的组成部分。公海是自由的,对所有国家开放,但须应用于和平目的。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主张以“国际海域”(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代替“公海”这一名称。

公海

公海open sea

世界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的所有部分。按其结构和面积来说,公海是海洋的主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称公海为“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水域”。公海及其资源为世界各国所共有,并实行公海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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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

亦称“国际水域”。沿海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以外的广大海域。

公海

公海

公海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58年 《公海公约》 作了上述规定,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自由。最早提出公海自由的主张的是荷兰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他在1629年发表的《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抨击葡萄牙对东印度群岛航海和贸易的垄断,主张任何国家都不能对海洋提出主权要求。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了6种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一律适用:
❶航行自由;
❷飞越自由;
❸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❹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❺捕鱼自由;
❻科学研究自由。
紧追权。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规章时,对它进行追捕的权利,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或附属船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得在领海或毗连区外,即在公海上进行。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备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适用专属经济区域大陆架的法律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如果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专属海区内非法捕鱼,紧追权也可以在专属渔区内开始,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追逐应立即终止。外国船舶在领海或毗连区内,在视听所及的距离内接到停驶命令时,追逐才可开始。追逐只可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的政府船、机及由它们召唤的沿海国船、机来进行。

☚ 专属经济区   条约 ☛
公海

公海

不属于领海和内水之各海洋水域,即沿海国管辖范围(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广大海域。一般认为“公海自由原则”对公海是适宜的。1958年《公海公约》以一般形式规定了公海的法律制度,同时,在航行、渔业、渔底电缆等问题上缔结了特殊条约。但近来把海洋分成公海和领海的观点发生了动摇。在筹备第3次海洋法会议的联合国和平利用海底委员会等场合,发展中国家都根据职能上的理由,主张即使在领海之外,沿海国根据不同的目的可将其权限扩大到不同的范围,如提出专属经济区和承袭海问题。目前,有不少发展中国家主张以“国际海域”(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代替“公海”这一名称。这些主张如在国际法中得到承认,那么,传统的公海概念以及把海洋划分为公海和领海已失去意义。公海属于全世界人民所共有,各国都有使用公海的平等权利,应当由世界各国共同拟订有效的国际制度和建立相应的国际机构,共同管理海洋和开发海洋。

☚ 内海   公海自由 ☛
公海

公海

沿海国管辖范围 (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域。公海的法律地位,历来意见不一: 有的认为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是“无主物”(res nullius);有的认为公海为一切人共有,是“共有物”(res communis)。但一致认为,公海及其资源应为世界各国所共有,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管理,合理使用。1958年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的《公海公约》 ,规定公海有四大自由,即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线自由,上空飞行自由。1979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八期会议订正的“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又增加了两项自由,即建造国际许可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备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 公害   公法 ☛

公海

high seas


公海

open sea;high seas


公海

high seas


公海

high (/open)seas

公海

high seas;open sea (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渔业high sea fishery/~飞越自由freedom of flight over the high sea /~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 on the high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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