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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政府拨给专款作官营放款的资本。隋时把此种官款放债称为公廨钱,唐代称为公廨本钱、食利本钱或捉钱。这种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负责经营,名曰“捉钱令史”,一般给以本钱4万至5万文,每月应纳息4千文,一年纳息5万文,所收利息分给官员们作为每月的津贴。
对公廨征收的税钱。隋唐内外职官,于职分田外,按等级高低给公廨田。官署以公廨田所收地租充办公经费。唐以后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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