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侵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最早出现于普鲁士、奥地利等国的法律中。现代各国立法中主要规定适用于年幼或智力不全而缺乏判断能力者的侵权赔偿。中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时应分担的民事责任以及第133条规定的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均属于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亦称“衡平责任”。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亦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依公平考量,由加害人与受害人分担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 ☚ 自己责任原则 衡平责任 ☛ 公平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对造成损害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人或当事人合理分担责任的民事法律归责方法。过错责任原则之例外。主要适用于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人的损害行为。参见“过错”、“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