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的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但有重建希望与价值的,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使之得以维持和更生的一种制度。申请重整人可以是董事、监察人、一部分股东或持有相当公司资本1/10以上债权的债权人。重整开始,根据需要,法院可限制公司业务,对公司财产作保存处分,解任董事、监察人,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进行调整,以期重建公司。公司如无重建希望,则转为按破产程序处理。 公司重整 公司重整公司法或破产法规定一种程序。指已经濒于破产但预测可能更生的公司,国家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资助,调整其债权人、股东、公司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而取得公司的维持、振兴、复苏为目的的一种法律程序。公司重整一般要拟定整顿方案。整顿方案由公司现状、整顿计划、整顿步骤和整顿期限等内容组成。整顿方案制定以后,应提交公司与债权人会议通过。意见不一致时,可交人民法院裁定。整顿方案生效以后由公司组织实施。 ☚ 公司合并 公司清算 ☛ 00009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