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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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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公司法gōng sī fǎзакóн о компниях

公司法

公司法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活动、解散、清算和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一般认为公司制度起源于欧洲海运的船舶共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各种公司组织相继出现,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规定了公司法。之后,德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仿照法国立法体系,在商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等国则以普通法为基础,另订单行的公司法规。在旧中国,公司法始于清光绪29年(1903年)的公司律。1914年北洋政府曾颁布公司条例。1929年国民党政府曾制订公司法(194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尚未制定公司法。

☚ 企业法   产品责任法 ☛

公司法

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07年《法国民法典》始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的编制大致有:(1)编入商法;(2)编入民法; (3)制订单行法规。旧中国清政府于1903年制定公司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布公司条例,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制定 《公司法》 (1946年修订)。1985年8月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公司的第一个专门法规。

公司法Corporation Law

与公司有关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是独立法人,由股东、董事、职员组成。董事负责公司管理、任命职员、决定董事会政策;职员负责公司日常事务;股东选举董事会。加拿大现代公司可根据功能分为三大类:市级公司,由选举的董事会管理,除不能发行股票外,具有与其他公司相同的特点;慈善公司,受王室特许成立或为教会所有,可以赢利,但利润只能用于慈善事业或有益于社区的活动;商业公司,不论规模大小,均以赢利为目的,并在股东中分配利润。1970年以前,加拿大公司的成立有两种源于英国公司法的基本形式:由省政府颁发皇家特许状;按法定程序登记注册。70年代以后,加拿大进行公司法改革。《安大略商业社团法》模仿纽约州公司法,还采纳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一些观点。“筹资索取欠款证明”是一种独特而高效、只有公司才具有的担保形式。该证明规定拖欠归还贷款或在出现拖欠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指定一财产清理人变卖资产偿还债务。各省劳动法和联邦破产法规定,雇员有工资索赔优先权,并有权起诉董事,要求发放6个月以上的工资。

公司法

规定公司的种类、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上最早的公司法始于1673年法国的《商事敕令》,后为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所增补,1925年又另订《有限公司法》。中国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曾制订《公司律》,1914年北洋政府曾制订《公司条例》,1929年国民党政府曾制订《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类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由有关的经济法规调整。1993年12月29日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11章230条,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规定公司的种类、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或特别民事法的组成部分。规定的公司形式主要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改革中出现了民间的和内外合资的多种公司形式,使贯彻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的传统公司法获得了新的存在条件。参见“公司”、“企业法”。

公司法

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共11章230条,包括总则,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有权对公司的各种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当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时设立) 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法人机构,对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其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经理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并隶属其下的代理机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有关部门同意,可兼任经理; 监事会是公司执行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公司全部资本分为均等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股份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理会负责; 股份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发行分定向认购和公开募集两种;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可以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经济合同法 ☛

公司/公司能力/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 和解与整顿   公司 ☛

公司法

指规定公司的种类、设立、组织、权利义务以及解散和清算的法规。一般认为公司制度起源于欧洲海运的船舶共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各种公司组织相继出现。1807年《法国商法典》始有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公司法的编制,法、荷、比、西、葡等国把公司法纳入商法典内,英、美等国则以普通法为基础,另订单行的公司法规。在旧中国,公司法始于清光绪29年(1903年)的公司律。1914年北洋政府曾颁布公司条例。1929年国民党政府曾制订公司法(194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正在草拟中,不久将出台。

公司法

规定公司的种类、性质和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公司在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与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是公司自身行为的准则,也是国家对公司实行管理的重要工具。在我国,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中的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规定公司的种类、设立、组织、权利义务以及解散和结算的一种法规。一般认为公司制度起源于欧洲海运的船舶共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各种公司组织相继出现,1807年《法国商法典》始有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公司的编制,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把公司法纳入商法典内,英美等国则以普通法为基础,另订单行的公司法规。在旧中国,公司法始于清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 的公司律。1914年北洋政府曾颁布公司条例。1929年国民党政府曾制订公司法 (194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尚未制定公司法。

公司法

公司法corporate law

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编制大致有3种:
❶编入商法。在有商法典的国家都是如此,如法国、德国、日本及受法、德两国商法典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❷编入民法。在没有商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是如此。
❸制定单行法。英美法系国家及北欧某些国家均如此。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其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经济组织;须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依股东责任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无限、有限、两合及股份有限四种公司。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按一公司对他公司的从属性来分,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有的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依公司财产的所有制来分,可分为国营公司、私营公司和各种形式的联合公司。依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及转让方式,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前者股票由发起人掌握,不能自由转让,后者则可以公开募集,也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根据公司的国籍,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公司的设立是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❶订立章程。一般由将来公司的首批股东制订。
❷股东的确定。一般以章程确定,但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设立时,一部分股东(发起人)可以以章程确定,另一部分股东需要募集,通过募股程序来确定。
❸出资的履行。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必经的设立程序。
❹机关的确立。公司机关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它可以采取个人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的形式。
❺设立登记。即将公司的主要事项呈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的解散指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一般由下述原因解散: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发生;与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同意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所营事业已完成或不能完成;破产;法院或主管机关发出解散命令;法院作出解散判决;营业许可为主管机关所撤消。前4项属于任意解散事由,后4项属于强制解散事由。

☚ 成文法   合同法 ☛
公司法

公司法

规范各种公司的种类、设立、组织、经营、股东权利和义务、解散和清算以及其它对内、对外关系的一种商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单行的公司法,而且包括民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税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狭义上的公司法是专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公司法或商法典中关于公司的规定。现实生活中所指的公司法,一般是狭义上的公司法。
公司是现代社会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以公司为调整对象的公司法在规范其设立、组织形式和机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及内部股东与普通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时,被赋予了组织法的特色。同时,公司法就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对外交易的活动进行规范,表明其又有交易法的性质。由于公司的活动直接关系到其对外所进行交易的安全,触及社会经济秩序,因而公司法的规定又渗入了国家干预的意思,带有强制性规范色彩。
自法国在1673年制定的商事条例中正式有了关于公司法规定以来,公司立法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日臻完善。但各国在立法体例上不尽相同。在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其公司法是商法的一部分;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如瑞士等,公司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则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尽管如此,由于后来商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也逐渐制定了单行的公司法。
我国的公司法发端于光绪29年(1870年)颁布的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中华民国在1914年颁布了公司条例。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公司法,几经修订,一直沿用于台湾至今。解放以来,我国尚未制定一部正式的公司法,仅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在广东省,有关法规已制定颁行,如《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

☚ 证券法   票据法 ☛
公司法

公司法Corporation Law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有关公司设立、组织、活动的各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总称,包括公司法、民法、证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税法等一切涉及公司上述内容的经济法规。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公司法命名的单行经济法规。我国的公司法是狭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11章。该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公司法。
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是组织法;公司法是行为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较多。
公司法的作用 确定成立公司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确定公司的行为准则;确定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司法的特点 (1)只调整有限责任制的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只调整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像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那样,包括全部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与两合公司。(2)单独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在公司法中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节单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3)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法的历史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法系关于公司的概念和具体规定有许多差异。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国家除英国、美国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大部分英联邦国家及原属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等讲英语的国家。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国家除法国、德国外,还有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瑞士等西欧国家及日本、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

☚ 公司   国有企业 ☛
公司法

公司法Company Law

规定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公司为调整对象,主要规定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为在组织方面,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重整及清算等内容;另一方面为在行为方面,规定有关的公司业务活动。各国公司法都以组织法为主,行为法为辅;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并且在适用效力上,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公司法表现形式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统一的公司法。由该国立法机关制定,包含该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如法国公司法。(2)单行公司法。规定某一类公司的组织与活动。如德国的《股份法》。(3)作为民法典或商法典的一部分。如瑞士。公司法是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长期以来,公司发展缺乏规范性,立法活动正在进行中。目前我国的公司制度表现在两方面:(1)特别法。类似西方的单行法,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2)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关于公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公布与实施,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扩大国际交往与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 美国《统一商法典》   公司 ☛
公司法

公司法

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公司的性质、设立、登记、组织、职责、解散、清算程序、股东的权利、义务等项。公司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17世纪初期的欧洲;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公司组织相继出现。1807年《法国商法典》中始有公司法的规定,其后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获得高度发展。法、意、比、西、葡等国把公司法纳入商法典内,英、美等国则以普通法为基础,另订单行的公司法规。在中国,公司法始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 所颁布的公司律。1914年北洋政府曾颁布公司条例。1929年国民党政府曾制订公司法 (1931年施行,1946年修订) 。

☚ 商权法   劳动法 ☛
公司法

公司法

调整各种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内部和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公司法是随着公司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完善的。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敕令,其中就有关于公司的法律规定。1892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单行有限公司法规,即“有限责任公司法”。公司法律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复杂的立法体系。有些国家,如德国、法国,在商法典中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法是商法典中独立的一编; 有些国家把公司法看成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例如,瑞士债务法就有关于公司的立法例; 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单行法规形式来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 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没有商法,把公司法律规范视为企业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清光绪二十九年 (1870年)间,清政府曾颁布过公司律,这是我国最早的公司成文法。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法。

☚ 国内经济法规   公司 ☛

公司法

corporation law;corporate law

公司法

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和清算以及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为以营利为目的,依照该法组织、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7月1日开始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多次进行修正。台湾现行公司法是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70年9月4日公布的 1980年5月9日和1983年12月7日又对其中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正和删除。全文共9章、449条,除规定公司的种类、登记与认可、解散等公司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则外,还就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公司对外关系、公司债的发生与清偿、公司解散与清算等活动的程序及权利义务关系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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