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务的适应性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务的适应性原则国家公务活动的实施必须适应公共的需要,无论公务员或公务的使用人,都没有主张维持公务的继续存在,不能改变的既得权利。公务活动的存在是为了公共需要,公共需要随时间而变化,公务的实施必须随需要不同而变迁。公务的适应性原则是国家公务活动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各种场合。具体表现有: (1)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在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或终止合同关系。(2)对于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改变; 或根据公共需要进行调整。(3)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随法律的修改而立即变更,公务员不能主张既得权利,维护以前的法律不变。公务机关已经作出的决定对以后没有约束力,需要适应公共需要的发展而变化,但行政机关所作决定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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