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学说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活动属于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 行政机关的财产管理活动属于非公务活动,适用私法的主张。法国权限争议法庭曾于1873年2月8日在布朗戈 (Blanco) 案例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这种学说认为: 公务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活动,其特点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满足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要求复杂的技术力量和巨额的投资,超出私人能力之外,或者不能成为有利可图的私人企业,出于政治的考虑,这种责任不能由私人担任,而必须由行政主体承担。一般来说,判断公务的标准是,某种活动是否享有公法上的特权,如公用征收权,强制缴费权,单方面对相对人规定负担权、给予相对人免费使用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