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民事责任
公务员民事责任是指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参与民事活动,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依照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公务员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后果,违反民事法律也就是民事违法。民事法律规范,如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包括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即规定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民事违法行为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责任也就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基础,没有民事义务即没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受民事义务的制约。
2.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一切法律责任共有的特征,民事法律责任也不例外。在民事责任中强制性表现为: 当违法行为人不能自觉承担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对其进行民事制裁。但是,它的强制性还往往仅是一种 “可能性”,因为许多民事纠纷的解决不一定都要求国家相应的权力机关的干预,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由当事人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自行处理。但应该看到,义务人自觉承担实现民事责任,也是受到国家强制力威慑的结果。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由于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往往与财产损害有关,行为人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责任。但是,由于民法同时也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这些人身关系受到破坏时,违法行为人仅以财产来承担责任,是不能或不能完全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时,使不法行为后果得以矫正的,不法行为人还必须承担某些非财产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