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务员权利义务设定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务员权利义务设定法 公务员权利义务设定法公务员在现代行政体系乃至于国家政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种重要性有时是由时代的发展对公职的要求所决定的。在传统国家体制中,行政系统的官员所履行的仅仅是“守夜人”的角色,而在现代国家行政具有非常强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行政系统中的公职人员的职能也越来越多样化。以前我们仅仅认为公务员所扮演的是执行公务的角色,至少他不能够表达国家的意志,不能够为社会生活和所管理的社会事态设计规则,但是,在现代政权体制之下,情况发生了变化,要是高级文官在制定政策上并不行使巨大的权力,他们的思想和政治倾向就不会那么举足轻重了。但是他们确实运用自己的巨大权力,把管理国家的“官僚”和大臣形容为仅是其高级“顾问”的意愿的执行者,那显然是言过其实了。但是,把文官描绘为仅仅是毕恭毕敬、惟命是从的行政人员,那就是更为不确切了。在英国,高级文官组成了一个令人生畏的权力集团,他们紧密团结,人才济济,为政府的任何其他部分所不能相比,也许惟有内阁除外,但也只有在他团结一致,决心自行其是的时候才是如此。公务员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这种重要性引起了社会的不安,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为了解决公务员行为的这种泛化,便在公务员行为规则中大做文章,其中最为有效的手段是在公务员权利义务规则中明确公务员的行为取向。一方面,各国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范中无一例外地都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在规定权利和义务时尽可能使相关的规则更加完善。尤其在公务员义务的立法方面大做文章,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就制定了专门的公务员服务法,通过单一的义务法典对公务员的义务作出系统规定,且规定的义务具体而细密。公务员权利义务是公务员关系以及公务员行为过程的法律基础,因此,公务员权利义务设定的行为法也越来越完善。第一,有关权利义务设定的规则越来越系统。绝大多数国家都尽可能将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系统化,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一些国家在公务员总法中都将权利义务作为专门的章节,并使各项权利义务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日本地方公务员法》开辟专节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其涉及到下列层次,一是“服务的根本标准”;二是“服务宣誓”; 三是服从法令; 四是“禁止失信行为”; 五是“保密义务”;六是“专心工作的义务”;七是“限制政治行为”;八是“脱离私营企业”等等。这些规定使公务员的义务形成一个与公职行为有关的完整结构。第二,有关权利义务设定的规则越来越具体。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官员法》第58条就公务员宣誓作了下列规定: “第1款官员就职时应当宣读下列誓言: ‘我宣誓维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和在联邦共和国内通行的一切法律,并认真完成我的职责,愿上帝保佑!’”第2款宣誓时,也可以不宣读“愿上帝保佑”这句话。第3款如果法律允许某一宗教团体的议员使用其他的效忠形式,以代替“我宣誓”,那么,作为这个宗教团体成员的官员,可以宣读这个宗教团体的誓言。第4款在第7条第2款允许的例外情况下,可以不宣读誓言; 只要法律上没有其他的规定,官员应当保证,他将认真地完成他的职责。其内容的具体性可见一斑。同样,在公务员权利部分对公务员的休假权也作了如下规定: 官员每年享有继续领取职务工资的休假。休假的许可和长短,由联邦政府通过法令规定之。此外,联邦政府还有批准基于其他原因而应享有的假期的权力,并且可以决定,官员在享受这类假期时,职务工资是否可以保留以及可以保留多少。如果官员同意自己被提名为德意志联邦议院选举的竞选人或某一个州的立法团体选举的竞选人,那么,经申请,可以在选举日前的最后2个月内,在停发职务工资的情况下,给予他为准备选举所必要的假期。官员为了执行某个州议会议员所委托的任务,或者为从事作为某个地方代表机构的成员的活动,可以在保留职务工资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假期。 ☚ 公务员资格认同法 公务员行为效果评价法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