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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公力救济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公力救济原则

当事人的权利如受损害,依法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请即可受到国家的保护或救济。在罗马法中,民法理论虽然较为发达,但国家对个人强制行使自己权力的野蛮行为一度是容许的;直到进入共和国时,才渐被禁止。最早处罚“自力救济”野蛮行为的法律是“优里亚法(Lex julia deivi)”,规定凡以胁迫方法对义务人行使权利的,应受到公法的处罚。到玛尔库斯·奥列里乌斯(marcus Aurelius)帝时进一步规定,凡债权人自动夺取债权的,纵然未使用强暴胁迫方法,也要受到处罚。后来,狄奥多西二世(Jheodosius Ⅱ)又规定,凡所有人自动以武力取回其所有物的,就要丧失其所有权。在程式诉讼时期,判决执行也不能自行处理,而必须由原告在判决30日后,带被告到法庭,提出“执行判决”的申请。如果被告对判决有异议,裁判官尚须作为异议之诉提交审理,原告不能迳行以拘押式程序拿捕被告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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