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public order;ordre public,法文在国内法体系中,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秩序的而为国内法主体所必须偏离的最基本规则。这个概念在国际法体系中也发挥了作用,特别是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的概念对于外国法的适用有重要的意义的。 公共秩序一个弹性概念,国际私法上没有统一解释。通常是对一国社会重大利益,法律基本原则、基本政策、社会秩序以及基本道德观念的统称。公共秩序实质上是一国在特定问题上的根本利益所在。参见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我国旧称“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私法中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制度。指依冲突规范的援引而适用的外国法,如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内国则拒绝适用;或内国规定其某些法律为绝对强制性的,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由于政治经济制度、道德标准及传统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公共秩序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见“法学基础理论”中的“社会秩序”。
公共秩序即“社会秩序”。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