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捐助合同由公民或其他社会团体对某一行政主体提供捐助,用以进行公共工程建设的合同。基本特征: (1) 捐助是无偿的。不要求受益的行政主体提供相应的给付作为对价。捐助的标的可以是财物、劳务等任何形式。(2) 捐助的目的是进行公共工程建设。(3)捐助的对象是行政主体。(4) 捐助是出于自愿。依法给付不是捐助。公共工程捐助合同由提供捐助的行为和接受捐助的行为两个单边的连续行为结合而成,当事人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捐助行为一旦被接受以后,捐助人不能再撤回,没有得到行政主体的同意,不能变更,行政主体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放弃捐助的利益,返还已受领的捐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