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终止有两种情况:(1)承包工程完成,行政主体验收以后合同终止。这是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正常终止。公共工程完成后,行政主体应进行验收,付清余款。验收分为临时验收和确定的验收两个阶段,临时验收指承包人在工程完成时,通知行政主体接受工作物作为试验,试验期间,工作物的所有权仍属承包人,承包人负责修理工程缺点。试验保证期满后,进入确定的验收阶段,行政主体正式接受工程建筑物的所有权。确定验收的法律效果是: 行政主体取得工作物的所有权,并承担工作物的危险; 承包人不负修理责任和工程维持费用; 承包人有权取得合同中未付清的价金余额;承包人取回保证金;担保责任开始起算。承包人对建筑物的缺点要承担一定时间的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为良好结束的担保和建筑物一定期间的缺点担保。建筑的缺点限于严重的缺点,一般是指验收时不明显,影响建筑物的坚固性等。(2) 承包工程没有完成,合同提前终止。这是公共工程合同的例外终止。引起例外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因承包人的过错,行政主体解除合同;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解除合同; 承包人死亡; 合同标的物灭失,合同当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