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 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一种。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此条规定,应当注意: (1)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活动是在人们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或者通行的道路上。(2) 发生了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后果。(3) 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施工人应当通过各种方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足以让在此活动、通行的人意识到施工区域存在的危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标准,不仅是针对正常人,也包括聋哑人、盲人等特殊人群。对于设置了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了的安全防护措施,还应注意维护,以避免设施毁损、失灵而起不到警示作用。如果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设置的标准不足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设置的警示标志、安全措施已经毁损、失灵,发生损害后果的,施工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4) 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如果施工人没有证据或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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