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醉酒罪在公共场合醉酒闹事,滋扰安宁的行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犯罪。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在当时必须处于醉酒的状态,失去正常的控制能力。所谓醉酒,就是服用酒或麻醉品之后处于昏醉或麻醉状态,一般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2) 醉酒肇事必须发生在有人在场的公共场合,如公路、铁路、街道、广场、公共设施等,甚至包括在他人住所醉酒。(3) 行为人必须在醉酒的当时实行一定的滋扰或者其他损害。虽然醉酒犯罪发生的数量较多,但许多地方已将此罪从法律中废除。有关醉酒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在一定情况下,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经常发生阻却责任或减轻行为人责任的情况。这里的“一定情况下”,是指只有在不以醉酒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中,醉酒才有可能成为阻却责任的理由,但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也不是绝对地作为阻却责任的理由,而只是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才能作为阻却责任的理由,如非自愿醉酒,过度的饮酒而造成实际的精神病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