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相邻关系公产和私人不动产毗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基本内容: 由于公产和私人不动产接近,双方之间都必须为对方的正常利用负担一定的义务。由两个方面组成: (1) 邻地不动产为公产利益所负担的义务。包括依照民法规定所负担的一般相邻关系义务和依行政法规定所负担的义务,称为行政役权。行政役权主要分为: 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行政役权,如电力供应线路在私人不动产上的架设权; 为公产利益而存在的行政役权,如私人不动产的利用不能妨碍公共道路的良好能见度。(2)公产为邻地不动产利益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公共道路对沿途不动产所有者负担某些义务,称为沿途居民的道路便利权利。如公共道路沿途居民,在不损害公共道路的情况下,有通过公共道路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