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制度
50年代初期,公办(公营)企业大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部分企业及人员实行薪金制,工资标准也不统一。从1953年开始,进行了三次较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及一次改革试点工作。
1953年的工资改革 1.实行以工资分为计量单位,以技术等级为基础的等级工资标准。每个工资分实物含量为:粮0.4公斤、布0.067米、食油0.025公斤、盐0.01公斤、煤1公斤。安徽省根据华东区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标准,调整并制定了适合安徽地方工业企业工人工资标准。企业生产工人大都实行8级制,勤杂人员实行7级制,并按产业顺序划分为五类工资标准;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分别执行五种不同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2.整理并建立了奖励制度。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全民所有制商业、粮食和外贸企业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
1956年工资改革 1.取消工资分制度以及物价津贴,按照物价水平划分工资区类别。合肥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部分企业职员执行四类工资区,蚌埠区执行三类工资区,安庆区执行二类工资区。2.实行以货币额规定的工资标准,并统一按照产业类型划分为四类工资标准:一类产业最低工资标准30至33.5元,二类产业27.5至31.5元,三类产业25至27元,四类产业24至26元,其高低等级倍数关系则为3.2至2.6倍。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执行职务工资标准,根据产业类型和企业生产规模共分为四类6等,每类每等均有16个工资等级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均为30元,最高174至149元,其倍数为5.8至4.97倍。
1956年以后,为适应物价及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国家又数次调整工资类别。1963年,蚌埠区调为四类工资区,安庆区调为三类工资区。1979年,合肥、蚌埠调为五类工资区,安庆调为四类工资区。针对1956年以后企业工资标准分类过细、标准过多等问题,1963年经劳动人事部批准,安徽省对部分老企业、新建(合并)企业生产工人,非生产工人的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1983年,进行了统一企业工资标准试点。安庆石油化工总厂则进行了结构工资制改革试点。
1985年的工资改革 1. 将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统一的工资区类别的单位相应调整工资标准。1986年又将原五类工资区调整为六类工资区。1988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新五类工资调整为六类,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差额用补助形式解决。2.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参考工资标准,我省制定了新工资标准。新标准对原有企业工资标准进行简化归并。新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统一设置8个等级,分三类产业共五种工资标准。每一种工资标准最高最低倍数关系均为3倍。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共30个等级(含副级),四种工资标准,并分别规定各类职务起止标准,最高和最低等级的倍数关系均为7.3倍左右。在套改新工资标准同时,调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安排职工升级。3.工效挂钩办法从试点到推开。1984年,安徽省先后在安徽新华印刷厂、合肥长江饭店进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1985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省里批准,合肥化工厂等85家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尽管经济大环境以及企业经营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曲折反复,部分企业甚至一度退出试点工作,但由于工效挂钩具有内在激励功能,加上又在实践中坚持改进完善,实行这一办法的企业逐年增加,在合理解决国家和企业工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经济效益提高以及加速新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形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到1992年底,全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全民企业已达到2226家,职工102万人,分别占全民企业单位数和职工数的53%和63%。同期,试行“两个低于”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工资总额增长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增长),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的企业共30家。另有48家政策性亏损微利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包干浮动办法。
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试点工作 该项试点工作从1991年开始,在部分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全民大中型企业中进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具体通过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配套改革、平稳过渡的方法,建立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及其正常运行机制,逐步使职工全部工资性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贡献挂起钩来,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和保障职能。岗位技能工资以岗位劳动评价和技术贡献考核为依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设置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其他辅助工资单元,将目前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并按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劳动实绩建立正常考核增(减)资制度。1992年底,已有宁国水泥厂、马鞍山钢铁公司等7家试点企业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投入实际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