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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全权证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

国家或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派遣全权代表签订条约或出席国际会议时,为证明所派代表者的身份和权限而开出的一种文件。又称全权委任状。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驻外使节一般不需全权证书外,其他任何官员,在谈判并签署条约或出席国际会议时,均须持有全权证书或授权文件。通常以国家或国家元首名义缔结的条约,全权证书由国家元首签署并颁布,外交部长副署。以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全权证书由政府首脑签署,外交部长副署,政府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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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证书Full Powers

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或概括的全权证书,发给参加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会议的代表,说明代表所拥有的权力。在这种情形下,会议通常设立有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全权证书。实际上,这种审查往往涉及代表所属的国家或政治实体有否参加国际会议或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格。另一种是特别的全权证书,指缔结条约的过程中所颁发的全权证书。通常所谓全权证书,是指这种全权证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原来,全权证书包含有批准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许诺,但自19世纪以来,这种许诺并不被认为有拘束的效力。在实践上,全权证书都有一定的格式和形式,过去也很少有全权证书发生问题的例子。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上有名的事例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籍口清廷派遣的全权大臣的全权不足,于是年2月12日将清廷全权大臣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籍口,意图迫使清廷派遣最高地位的大臣来日本办理投降议和事宜。现在,全权证书均按照各国国内法的规定由主管当局颁发,其格式也不一致。按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有3种情况:(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不用全权证书,而用授权证书,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但如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3)下列人员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❶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❷除另有约定外,使馆馆长;
❸除另有约定外,政府部门首长;
❹除另有约定或规定外,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全权证书

一国主管机关颁发的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本国缔结条约的文件。一般由国家元首、政府或外交部门颁发,通常载明代表身份及其具体缔约权限,包括谈判,议定、认证约文,表示本国受条约拘束等。未经授权的缔约行为非经代表本国事后确认无法律效果。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在从事一切缔约活动时,使馆馆长在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时,国家派往某一国际会议、国际组织或该组织某一机关的代表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约文时被认为当然代表其国家而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

又称“全权委任状”。由国家机关发给的证明代表身份,授予代表全权同外国进行谈判,签订条约或出席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按国际惯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其他任何官员在谈判并签订条约或出席国际会议时,都应有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

见“政治学”中的“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

国家授予他的外交代表以证明具有代表权、签约权的特别文书。按国际惯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其他任何官员在参加国际谈判、签订国际条约、处理国际事务或参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时都须具有全权证书,以此证明其代表权或签约权和处理国际事务的权力,否则不能完全承担外交任务。

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

一国为派出能全权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国际会议、国际谈判或签订条约的人员而出具的证明其身份和权限的正式文书。按国际惯例,一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具有代表本国的当然资格,经当事国协议可以不持全权证书,其他充任全权代表的人员都需持有全权证书并互相校阅,以证明其是否妥善。但在实际外交实践中,即使是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和签订重要条约时也仍需持全权证书。如1958年《中也 (门) 友好条约》由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签字,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由中国外交部长签字,条约序言中都包含互相校阅全权证书的程序。一国驻外大使同驻在国政府谈判,因大使的国书实质上即是全权证书,故不需要再另发全权证书。全权证书可视将出席的会议,参加的谈判和签订的条约的重要程度以及全权代表身份的高低而由级别不同的机关出具。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外交部都可出具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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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

国际法名词。一国派遣其全权代表出席国际会议或签署条约时,一般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其他任何官员均须由本国政府发给的证明所派代表的身份和授予权限的证书。在参加国际会议或订立条约时,全权代表须先提出或相互校阅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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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证书

full powers


全权证书

full powers;powers


全权证书

full powers

全权证书

full powers;credentials
称“~”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Full powers” means a document emanating from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a State designating a person or persons to represent the State for negotiating,adopting or authenticating the text of a treaty,for expressing the consent of the State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or for accomplishing any other act with respect to a treaty.(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May 23,1969)/出具~produce full powers/递交~的副本present working copies of credentials/免除~dispense with full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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