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主要形式: (1)全体会议。主要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工作报告;大会发言;表决议案等。(2)分组会议。主要审议关于议案的说明及工作报告等。(3)联席会议。主要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对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同意暂不付表决及审议工作报告等。主要职责:审议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10人以上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听取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员会的领导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提出的质询案的口头答复;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充任命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工作的基本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审议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听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由其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由其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举行的会议。它是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讨论决定国家基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的会议。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举行会议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派其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会议的职责是: 审议法律案; 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审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的组成人员10人以上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听取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员会的领导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提出的质询案的口头答复; 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汤加内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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