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
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事实。在侵权诉讼中,因免责事由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由,故又称“抗辩事由”。免责事由的成立,一定是能够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客观上已经发生了的事实。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如请求原告谅解的事实,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主观臆断的、尚未发生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两类: (1) 一般的免责事由,指损害确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这些行为是合法、正当的,虽造成了损害,但仍能免除行为人责任的事实,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2) 特别的免责事由,指损害不是被告人的行为所致,而是由外在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可以免除被告人责任的事实,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