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原则
国家商检局1990年4月10日发布。规定: 外国驻中国使馆、办事机构、独资企业以及回国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 (不含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买单物品),技术交流用的样品,援助我国的物品或赠送品,展览品,属于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物品,为科研需要进口的商品,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而需进口的零部件,少量进口的商品,其它特殊情况进口的商品,属于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对于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物品,也可以免于进口到货检验; 对于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在国外厂商或代理人向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证制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该办公室批准获得《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证明》后,在受理该进口商品检验放行时,须将《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证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