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
亦称“检索抗辩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利的。因此该法同时又规定了对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2)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在实际生活中,如保证合同中特别定明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如数偿还或垫还的,应当认定为放弃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