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先予执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先予执行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其生活和生产上的急需,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或者在判决生效之前作出裁定,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暂先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活动。先予执行的内容,可以是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物,也可以是一定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1)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2)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明确、肯定,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4)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药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子执行的案件。在程序上,先予执行的案件,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执行。有些案件,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人申请的同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则可驳回申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先予执行是申请人权利的提前实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已经给付的财物,应当从判决确定给付的数额内扣除。诉讼结果,如果申请人败诉,原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的方式,恢复原状;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应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 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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