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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计征税粮的规定。即以原给田数为计征的依据,不准多收或少收。《明史·食货志二》: “以八事定税粮: 曰元额稽始……”李洵注: “元额稽始,即在计算应征税粮时,必以田地的原额为统计根据,不准多收或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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