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褒受诬自罪案
元褒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官拜原州总管。其境内有商人遭贼人抢劫。这个商人怀疑是与他同宿者所为,将其拘执送官。元褒审理该案,观察该人,面色呈冤状,回答问题辞理严正,又无证据,遂将其释放。该商人不服,进京诣阙,告元褒收受金钱而纵放贼盗。文帝遣使追究重新审理此案。使者凭状簿责问元褒:“何故利金而舍盗也?”元褒当即便引以为罪,并没有一句表示反对的话。使者携元褒同还京师,于是元褒坐“受金舍盗”罪而免官受罚。不久,真盗在其他地方被获。文帝召元褒说,你是朝廷旧臣,职位高、声望重,“受金舍盗非善事,何至自诬?”元褒回答说,我受命治理一州,不能平息州内盗贼,是我的一大罪过。州内平民被人毁谤,没有送交司法部门,直接就将其放免,是我的第二大罪过。仅仅凭愚忠愚信,不顾形迹嫌疑,又没有文书的约束,导致为他人所猜疑,这是我的第三大罪过。我有这三罪,哪还有什么可值得推卸责任的地方呢?况且我若不承认受贿赂之事,使者一定要穷追,那时受牵连者将更多,波及许多良善之人,更加重我的罪过。不如我“自诬”更妥。文帝感叹,称其有长者之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