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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元代农桑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元代农桑制

元代农桑制

元代制定的令人民种田裁桑,以资国用民用衣粮的制度。《元史·食货志一》: “农桑: 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无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是年 [至元七年 (公元1270年) 又颁农桑之制14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 县邑所属村疃,凡50家立1社,择高年晓农事者1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1员。不及50家者,与近村合为1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农桑之术,以备旱暵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1员,以时濬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给之。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水者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20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果者,每丁10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助衣食。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1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之地,多方设法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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