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大陆企业在台湾登广告
1991年1月7日,台湾当局“经济部国贸局”决定,允许大陆企业在台湾刊登商业性广告。规定明确指出,拟在台湾为大陆商品刊登广告的厂商,必须先取得“大陆委员会”及该商品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许可后,才准予在台湾各种媒体上刊登广告。该项许可制度适用对象包括:(1) 大陆制作的广告。(2) 委托台湾或第三国制作和代理发行的大陆广告。广告内容不分商品、劳务或投资,只要是“商业性”广告,均需事先取得许可证,才准予刊登。对于非商业性广告,对两岸间接贸易无影响,可不经申请许可证,即可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