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是邓小平最先提出的一项重大政策。在1978年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针对长期以来在分配领域中存在平均主义和吃 “大锅饭”的情况,邓小平指出: “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够比较快地富裕起来。”1980年1月,邓小平在中央召开的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又强调指出: 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这是坚定不移的。邓小平还多次反复强调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是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因为: “按劳分配,无非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多劳动者多得一些劳动成果,因而比起少劳动和不劳动的人来说就要先富起来,这是顺理成章的。并没有什么难于理解之处。因此,只要你承认按劳分配原则,就必须承认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政策是正确的。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客观必然性。我国领土辽阔,地理条件复杂,加上历史上的原因,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是极不平衡的,沿海和内地,城市和乡村,其发展程度相差很大,即使同样是大城市,经济发展情况也各不相同。经济发展本身是不平衡的,因此,我们总不能将一些走在前面的先进地区人为地拉下来,不让其先富,而去与后进的填平补齐,正确的方式,只能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让那些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发展快一些,让这些地方先富起来,从而再去带动、支援、促进、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逐步赶上去,最后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邓小平关于共同富裕的战略构想,主要有四个层次的内容: 一项 “大政策” 顺应并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允许而不是限制,提倡而不是干预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个人先富裕、先发展。一个总目标:实现共同富裕。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先发展,并不是放纵和允许两极分化,而是为了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多数群众也尽快发展起来,富裕起来,终极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一条主渠道: 先富带后富。先富裕、先发展地区和个人帮、带、包后发展、后富裕的地区和个人,是调节发展的快与慢、富裕的先与后的一条主渠道。一个重要原则: 把握适当的力度和时机,解决发展不平衡和调节贫富悬殊问题。
学习邓小平 “先富、共富” 的理论,就是要联系本地区实际,有选择地在广大农村开展 “先富帮后富” 的实践活动,以促进富裕村与穷村之间资源、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合理流动,使先发展、先富裕乡村进一步富裕、发展,同时又带动欠发展不富裕的乡村快富裕、快发展。其办法就是江泽民指出的,主要是通过加强横向经济联合,通过向内地辐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向内地投资、转移劳动密集型事业,传递经济信息,进行联合生产经营、参与改革内地的一些老企业、帮助内地开发出口货源基地以及对口扶助内地一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等方式来进行。
坚持和贯彻 “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 的战略思想,是世纪之交的历史选择。共同富裕是我们的旗帜,是我们的目标,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就是因为依循了 “先富、后富、共富” 这样一个发展规律,执行了 “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先发展” 这一政策的结果。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要重视并坚决贯彻“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 这个战略思想。最近中央特别强调,先富的乡村要带动帮助贫困乡村共同致富。也就是说“先富帮后富”,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是世纪之交的历史选择。
邓小平曾指出: “什么时候突出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20世纪未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 现在我们大力倡导“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 就是实现世纪之交共同富裕、共同发展神圣使命的一个前期准备。开展 “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 活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邓小平讲: “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所经历的以私有制为特征的一切社会形态,都不会提出、也不会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有的只是少数人暴富与多数人的贫困。唯有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要求一切发展都要服务于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坚持 “共同富裕”的发展观,大力倡导先富帮后富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