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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债的担保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债的担保

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法律措施。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人的担保是以一定人的信用做保证,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物的担保是以某一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得以就该财产对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债的担保方法主要有下列四种: (1)保证。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定金。订立合同的一方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给付的款项内预先给付对方一部分。如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得请求返还定金; 如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加倍返还定金。(3) 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因此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财物,并有权将所扣留的财物变卖,以留置财产价款优先受偿。(4)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并优先受偿。担保之债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债关系。被担保的债为主债,是担保之债设立的前提。主债一旦履行,担保之债随之消灭;债务人变更,担保之债也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

简称“担保”。为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也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产生。债的担保制度是随着债的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发展、完善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各国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可将其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人的担保(信用担保)、物的担保(财产担保)和金钱担保,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等多种。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特定性。债的担保是为特定的债权人而设立的,目的是担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这与一般担保、债的保全不同。担保债履行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者是第三人的信用。无论是债务人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还是第三人的信用,都是特定的。可见,债的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特定的债权人作出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承诺。(2) 从属性。债的担保是在原来债的关系的基础上又建立的一种债的关系。此债建立的目的,就是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获得清偿,实现债权。被担保的债为主债,担保之债为从债。担保之债的发生以被担保的主债的存在为前提,担保之债的效力从属于主债。被担保的主债的请求权转移给第三人时,担保之债的请求权一般也随之转移;主债的债务人发生转移时,担保之债一般失去法律效力;主债因为清偿、抵销、提存等原因消灭时,担保之债也随之消灭。(3) 补充性。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有力补充。债的担保成立之后,意味着债权人除了能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中得到清偿的保证之外,还可以从第三人那里得到财产或者信用作为债务履行、债权实现的保证。即使是债务人以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被担保的债权也能获得一般债权人所不具备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债权的效力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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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

可区分为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两种。一般担保是指财产担保,该财产是债务人已被查封的财物。享有一般担保的债权人称为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损失时,则债务人财物的拍卖所得按债权人所占股份的多少作分配。特别担保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或由法律本身规定一种特别担保,即以债务人之外的其他财物作担保,保证债务的履行,或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甚至第三人的特定的财物某些特定的权利。享有这种担保的债权人称为 “特惠债权人”。特别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称为保证,即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物的担保是以某个物权作担保,该物权是具有保证某个特定债权职能的物权。特惠债权人享有被优先支付的权利。物的担保中,较为重要的有质押、抵押、优先债权和留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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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

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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